本規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5.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6.單樁水平靜載試驗;7.鑽芯法;8.低應變法;9.高應變法;10.聲波透射法其中,第4.3.4、9.2.3、9.2.5、9.4.5條爲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一、總則要求(1)爲了在基樁檢測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數據準確、評價正確,爲設計、施工及驗收提供可靠依據,制定本規範(2)本規範適用於建築工程基樁的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的檢測與評價。
(3)基樁檢測應根據各種檢測方法的適用範圍和特點,結合地基條件、樁型及施工質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合理選擇檢AAC測方法,正確判定檢測結果(4)建築工程基樁檢測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基本術語解釋基樁:樁基礎中的單樁樁身完整性:反映樁身截面尺寸相對變化、樁身材料密實性和連續性的綜合定性指標樁身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樁身完整性惡化,引起樁樁(zhuāng)結構強度和耐久性降低,出現樁身斷裂、裂縫、縮頸、夾泥(雜物)、空洞、蜂窩、鬆散等不良現象的統稱。
靜載試驗:在樁頂部逐級施加豎向壓力、豎向上拔力或水平推力,觀測樁頂部隨時間產生的沉降、上拔位移或水平位移,以確定相應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單樁豎向抗拔承載力或單樁水平承載力的試驗方法鑽芯法:用鑽機鑽取芯樣,檢測樁長、樁身缺陷、樁底沉渣厚度以及樁身混凝AAC土的強度,判定或鑑別樁端岩土性狀的方法。
低應變法:採用低能量瞬態或穩態方式在樁頂激振,實測樁頂部的速度時程曲線,或在實測樁頂部的速度時程曲線同時,實測樁頂部的力時程曲線通過波動理論的時域分析或頻域分析,對樁身完整性進行判定的檢測方法高應變法:用重錘衝擊樁頂,實測樁頂附近或樁頂部的速度和力時程曲線,通過波動理論分析,對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進行判定的檢測方法。
聲波透射法:在預埋聲測管之間射(shè)射並接收聲波,通過實測聲波在混凝土介質中傳播的聲時、頻率和波幅衰減等聲學參數的相對變化,對樁身完整性進行檢測的方法樁身內力測試:通過樁身應變、位移的測試,計算荷載作用下樁側阻力、樁端阻力或樁身彎矩的試驗AAC方法。
三、基本規定3.1一般規定3.1.1基樁檢測可分爲施工前爲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檢測和施工後爲驗收提供依據的工程樁檢測基樁檢測應根據檢測目的、檢測方法的適應性、樁基的設計條件、成樁工藝等,按表3.1.1合理選擇檢測方法。
當通過兩種或兩種以上檢測方法的相互補充、驗證,能有效提高基樁檢測結果判定的可靠性時,應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檢測方法
3.1.2當設計有要求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樁檢測並確定單樁極限承載力:(1)設計等級爲甲級的樁基;(2)無相關試樁資料可參考的設計等級樁(zhuāng)乙級的樁基;(3)地基級(jí)件複雜、基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4)本地區採用的新樁型或採用新工藝成樁的樁基3.1.3AAC施工完成後的工程樁應進行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測3.1.4樁基工程除應在工程樁施工前和施工後進行基樁檢測外樁(zhuāng)尚應根據工程需要,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質量的檢測與監測。
3.2檢測工作程序3.2.1檢測工作應按圖3.2.1的程序進行。
3.2.2調查、資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內容:(1)收集被檢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資料、樁基設計文件、施工記錄,瞭解施工工藝和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2)委託方的具體要求;(3)檢測項目現場實施的可行性3.2.3檢測方案的內容宜包括 工程概況、地基條件、樁基設計要求、施工工藝、檢測方法和數量、受檢樁選取原則、檢測進度以及所需的機械或人工配合。
<人(rén)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3.2.4基樁檢測用儀器設備應在檢定或AAC校準的有效期內;基樁檢測前,應對儀器設備進行檢查調試3.2.5基樁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採用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時,受檢樁氓凝土強度不應低於設計強度的70%,且不應低於15MPa;。(2)當採用鑽芯法檢測時,受檢樁的混凝土齡期應達到28d或受檢樁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應達到設計強度要求;(3)承載力檢測前的休止時間,除應符合本條第 款的規定外,當無成熟的地區經驗時,尚不應少於表3.2.5規定的時間。
3.2.6驗收檢測的受檢樁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質量有疑問的樁;(2)局部地基條件出現異常的樁;(3)承載力驗收檢測時部分選擇完整性檢測中判定的類樁;(4)設計方認爲重要的樁AAC;(5)施工工藝不同的樁;
(6)除本條第 1~3 款指定的受檢樁外,其餘受檢樁的檢測數量應符合本規範第3.3.3~3.3.8條的相關規定,且宜均勻或隨機選擇3.2.7驗收檢測時,宜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後進行承載力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應在基坑開挖至基底標高後進行。
承載力檢測時,宜在檢測前、後,分別對受檢樁、錨樁進行樁身元整性檢測3.2.8當發現檢測數據異常時,應查找原因,重新檢測3.2.9當現場操作環境不符合儀器設備使用要求時,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3.3檢測方法選擇和檢測數量。
3.3.1爲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檢測應依據設計確定的基樁受力狀態,採用相應的靜載試驗方法確定單樁極限承載力,檢測數量應滿AAC足設計要求,且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於3根;當預計工程樁總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3.3.2打人式預製樁有下列要求之一時,應採用高應變法進行試打樁的打樁過程監測在相同施工工藝和相近地基條件下,試打樁數量不應少於3根:(1)控制打樁過程中的樁身應力;(2)確定沉樁工藝參數;(3)選擇沉樁設備;。
(4)選擇樁端持力層3.3.3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方法選擇,應符合本規範第3.1.1條的規定;當一種方法不能全面評價基樁完整性時,應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檢測方法,檢測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築樁基設計等級爲甲級,或地基條件複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工程,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30AAC%且不應少於20根;其他樁基工程,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0%,且不應少於10根;。
(2)除符合本條土款規定外,每個柱下承臺檢測樁數不應少根;(3)大直徑嵌巖灌注樁或設計等級爲甲級的大直徑灌注樁,應在本條第 款規定的檢測樁數範圍內,按不少於總樁數10%的比例採用聲波透射法或鑽芯法檢測;
(4)當符合本規範第3.2.6條第1、2款規定的樁數較多,或爲了全面瞭解整個工程基樁的樁身完整性較(jiào)況時,宜增加檢測數量3.3.4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採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承載力驗收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當總樁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1)AAC設計等級爲甲級的樁基;(2)施工前來按本規範第3.3.1條進行單樁靜載試驗的工程;(3)施工前進行了單樁靜載試驗,但施工過程中變更了工藝參數或施工質量出現了異常;(4)地基條件複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5)本地區採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6)施工過程中產生擠土上浮或偏位的羣樁3.3.5除本規範第3.3.4條規定外的工程樁,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可按下列方式進行驗收檢測:(1)當採用單樁靜載試驗時,檢測數量宜符合本規範第3.3.4條的規定;。
(2)預製樁和滿足高應變法適用範圍的灌注樁,可採用高應變法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數量不宜少於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於5根3.3.6當有本地區相近條件的對比AAC驗證資料時,高應變法可作爲本規範第3.3.4條規定條件下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的補充,其檢測數量宜符合本規範第3.3.5條第2款的規定。
3.3.7對於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持力層覈驗:(1)採用鑽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並鑽取樁端持力層岩土芯樣檢驗樁端持力層,下(xià)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於10根;
(2)採用深層平板載荷試驗或岩基平板載荷試驗,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和《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的有關規定,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1%,且不應少於3根3.3.8對設計有抗AAC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樁基工程,單樁承載力驗收檢測應採用單樁豎向抗拔或單樁水平靜載試驗,檢測數量應符合本規範第3.3.4條的規定。
3.4驗證與擴大檢測3.4.1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證應採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3.4.2樁身淺部缺陷可採用開挖驗證3.4.3樁身或接頭存在裂隙的預製樁可採用高應變法驗證,管樁可採用孔內攝像的方式驗證3.4.4單孔鑽芯檢測發現樁身混凝土存在質量問題時,宜在同一基樁增加鑽孔驗證,並根據前、後鑽芯結果對受檢樁重新評價。
3.4.5對低應變法檢測中不能明確樁身完整性類別的樁或皿類樁,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靜載法、鑽芯法、高應變法、開挖等方法進行驗證檢測3.4.6樁身混凝土實體強度可在樁AAC頂淺部鑽取芯樣驗證3.4.7當採用低應變法、高應變法和聲波透射法檢測樁身完整性發現有Ⅲ、Ⅳ類樁存在,且檢整(zhěng)數量覆蓋的範圍不能爲補強或設計變更方案提供可靠依據時,宜採用原檢測方法,在未檢樁中繼續擴大檢測。
當原檢測方法爲聲波透射法時,可改用鑽芯法3.4.8當單樁承載力或鑽芯法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分析原因並擴大檢測驗證檢測或擴大檢測採用的方法和檢測數量應得到工程建設有關方的確認3.5檢測結果評價和檢測報告。
3.5.1樁身完整性檢測結果評價,應給出每根受檢樁的樁身完整性類別。樁身完整性分類應符合表3.5.1的規定,並按本規範第7~10章分別規定的技術內容劃分。
3.5.2工程樁承載力驗收檢測應給AAC出受檢樁的承載力檢測值,並評價單樁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3.5.3檢測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1)委託方名稱,工程名稱、地點,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基礎、結構形式,層數,設計要求,檢測目的,檢測依據,檢測數量,檢測日期;。
(2)地基條件描述;(3)受檢樁的樁型、尺寸、樁號、樁位、樁頂標高和相關施工記錄;(4)檢測方法,檢測儀器設備,檢測過程敘述;(5)受檢樁的檢測數據,實測與計算分析曲線、表格和彙總結果;(6)與檢測內容相應的檢測結論。
四、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4.1.1本方法適用於檢測單樁的豎向抗壓承載力當樁身埋設有應變、位移傳感器或位移杆時,可按本規範附錄A測定樁身應變或樁身截面位AAC移,計算樁的分層側阻力和端阻力4.1.2爲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應加載至樁側與樁端的岩土阻力達到極限狀態;當樁的承載力由樁身強度控制時,可按設計要求的加載量進行加載。
4.1.3工程樁驗收檢測時,加載量不應小於設計要求的單樁承載力特徵值的2.0倍。
五、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5.1.1本方法適用於檢測單樁的豎向抗拔承載力當樁身埋設有應變、位移傳感器或樁端埋設有位移測量桿時,可按本規範附測定樁身應變或樁端上拔量,計算樁的分層抗拔側阻力5.1.2爲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應加載至樁側岩土阻力達到極限狀態或樁身材料達到設計強度;工程樁驗收檢測時,施加的上拔荷載不得小於單樁豎向抗拔承載力特徵值的2.0倍或使樁AAC頂產生的上拔量達到設計要求的限值。
當抗拔承載力受抗裂條件控制時,可按設計要求確定最大加載值。5.1.3檢測時的抗拔樁受力狀態,應與設計規定的受力狀態一致。5.1.4預估的最大試驗荷載不得大於鋼筋的設計強度。
最(zuì)六、單樁水平靜載試驗6.1.1本方法適用於在樁頂自由的試驗條件下,檢測單樁的(de)水平承載力,推定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數的比例係數當樁身埋設有應變測量傳感器時,可按本規範附錄 測定樁身橫截面的彎曲應變,計算樁身彎矩以及確定鋼筋混凝土樁受拉區混凝土開裂時對應的水平荷載。
6.1.2爲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宜加載至樁頂出現較大水平位移或樁身結構破壞 對工程樁抽樣檢測,可按設計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許值控制加載。
七AAC、鑽芯法7.1.1本方法適用於檢測混凝土灌注樁的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底沉渣厚度和樁身完整性當採用本方法判定或鑑別樁端持力層岩土性狀時,鑽探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7.1.2每根受檢樁的鑽芯孔數和鑽孔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樁徑小於1.2m的樁的鑽孔數量可爲1個~2個孔,樁徑爲1.2m~1.6m的樁的鑽孔數量宜爲2個孔,樁徑大於1.6m樁的鑽孔數量宜爲3個孔;(2)當鑽芯孔爲1個時,宜在大(dà)樁中心10cm~15cm的位置開孔;當鑽芯孔爲2個或2個以上時,開孔位置宜在距樁中心0.15D~0.25D範圍內均勻對稱佈置置(zhì)
(3)對樁端持力層的鑽探,每根受檢樁不應少於1個孔。7.1.3當選擇鑽芯法對樁身AAC質量、樁底沉渣、樁端持力層進行驗證檢測時,受檢樁的鑽芯孔數可爲1孔。
八、低應變法8.1.1本方法適用於檢測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判定樁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樁的有效檢測樁長範圍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8.1.2對樁身截面多變且變化幅度較大的灌注樁,應採用其他方法輔助驗證低應變法檢測的有效性。
九、高應變法9.1.1本方法適用於檢測基樁的豎向抗壓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監測預製樁打人時的樁身應力和錘擊能量傳遞比?爲選擇沉樁工藝參數及樁長提供依據對於大直徑擴底樁和預估Q-s曲線具有緩變型特徵的大直徑灌注樁,不宜採用本方法進行豎向抗壓承載(zài)力檢測。
9.1.2進行灌(guàn)注樁的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時,應具有現場實測經驗和本地區AAC相近條件下的可靠對比驗證資料。
十、聲波透射法10.1.1本方法適用於混凝土灌注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判定樁身缺陷的位置、範圍和程度對於樁徑小於0.6m的樁,不宜採用本方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10.1.2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二時,不得采用本方法對整樁的樁身完整性進行評定:。
評(píng)(1)聲測管未沿樁身通長配置;(2)聲測管堵(dǔ)塞導致檢測數據不全;(3)聲測管理設數量不符合本規範第10.3.2條的規定。
福建省關於樁基檢測的要求另有要求,具體詳“閩建建[2017]1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樁基檢測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園林局、公用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爲進一步規範樁基檢測,針對規範標準對樁基檢測未予以明確的事AAC項做出如下規定,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一、樁基檢測樣本的選定基樁檢測的受檢樁原則上應在施工結束後隨機抽取選定:。
(一)當採用聲波透射法檢測樁身質量必須預埋聲測管的,預埋聲測管的基樁數量不得少於檢測數量的3倍(二)當採用自平衡法檢測承載力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或採用靜載法檢測承載力但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如建築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開挖後無法進行檢測等情況)導致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的,預先選定的受檢樁數量不得少於檢測數量的3倍,且應在樁基施工結束後隨機選擇不少於3根(且每種同一條件的基樁不得少於1根)預先選定樁以外的基樁,採用高應變法檢測其承載力;或隨機選擇不少於5根(且每種同一條件的基樁不得少於1根)預AAC先選定樁以外的基樁,採用鑽芯法測定其沉渣厚度並檢驗樁端持力層。
二、樁基檢測方法及其數量(一)承載力靜載檢測符合JGJ106-2014第3.3.4條的樁基工程應採用靜載法,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擬改用非靜載法的,應由建設單位組織不少於5個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持有靜載檢測崗位證書的樁基檢測專家論證檢(jiǎn)確實無法採用靜載法,方可採用其它檢測方法,並書面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論證結果。
(二)樁身完整性檢測對採用PHC管樁的樁基工程和採用灌注樁基礎的市政橋樑工程,應全數進行樁身質量檢測當設計要求採用聲波透射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但由於堵管等原因造成無法採用聲波透射法的,應採用鑽芯法而不能採用低應變法代替聲AAC波透射法。
樁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樁身完整性檢測不得僅採用低應變法,且採用低應變法之外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樁數量不得少於樁身完整性檢測總數的1/3(當只能採用高應變法時,檢測數量不得少於樁身完整性檢測總數的1/6且不少於5根)。
1.3節及以上的預製樁;2.樁長超過40m;3.低應變法檢測樁底反射不明顯的樁(三)樁基分片(段)驗收時的檢測數量同一單位工程的樁基工程分片(段)驗收的,每次驗收都應根據該片(段)的基樁數量按《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範》(JGJ106)確定檢測數量。
三、不合格(缺陷)樁技術處理(一)當樁基檢測發現不合格(缺陷)樁後,應先擴大檢測查清情況後再確定處理方案,具體如下:1.AAC承載力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與不合格樁屬於同一條件的基樁擴大檢(jiǎn)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於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
2.鑽芯法檢測樁底沉渣厚度或樁端持力層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與不合格樁屬於同一驗收批的基樁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於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3.非PHC管樁樁身質量經檢測存在Ⅲ或Ⅳ類樁的,應對與不合格(缺陷)樁屬於同一驗收批的所有基樁進行樁身質量檢測。
(二)不合格樁技術處理措施根據擴大檢測結果,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根據最不利的樁提出處理方案,該方案應對包括不合格(缺陷)樁在內的整個工程的樁基是否符合要求給出明確結論,且處理方案應經原圖審機構審查合格後方AAC可實施,其中樁身完整性不是Ⅰ類且缺陷位置在第一節樁身內的預製樁,應按斷樁進行補強處理。
以上規定適用於2017年1月1日後開工的工程,之前開工的工程參照執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