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疏浚公司違法傾倒廢棄物案2014年10月9日15時40分左右,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開展海上執法巡查時,發現一艘傾廢船舶在長江口海域疏浚物海洋傾倒區-1#實施了拋舶(bó海(hǎi)作業,執法人員隨即登(dēng)船檢查。
經調查,發現該船爲上海某疏浚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租賃船舶,正在從事上海外高橋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取水口及一期碼頭疏浚工程海洋傾廢作業該船持有編號爲2014310135的《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許可證批准的傾倒作業單位爲該賃(lìn)浚公司,批准傾倒區爲長江口海域疏浚物海洋傾倒區-2#。
當事人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 人)於2014年10月9日,在長江口海域疏浚物海洋傾倒區-1#,實施了不按照批准ALC的區域傾倒疏浚物280立方米的行爲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和《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建議對當事人處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陸萬元”的行政處罰2014年12月15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聽證申請人於當日提出聽證申請,並給出減輕處罰的申辯意見12月30日,上海市海洋局舉行了聽證根據本案違法事實,充分考慮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案發後積極整改,減輕危害後果的因素,最終對其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叄萬玖千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文書送達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將ALC罰款全部交到指定銀行法 條 鏈 接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獲准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證註明的期限及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廢棄物裝載之後,批准部門華(huá)當予以覈實。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對(duì),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行(xíng)行政訴訟。
私裝儲存罐至防汛牆沉降
2015年2月4日,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稱總隊)執法人員接上海市堤防(泵閘)設施管理處(以下簡稱堤防處)報告,寶山區聯誼路610號蘊藻浜左岸61米新建段堤防出現險情經現場勘探發現,上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ALC公司)在寶山區聯誼路610號蘊藻浜左岸防汛牆陸域側保護範圍內建造安裝4個儲存罐,並在建造過程中採用靜壓樁施工工藝打入72根高20米、直徑400mmX400mm的水泥方樁,儲存罐附近新建防汛牆出現不均勻沉降、伸縮縫錯位、止水帶撕裂等情況。
在對某公司調查詢問時,其否認防汛牆出險是由於儲存罐施工造成的,並強調,新建防否(fǒu)牆本身就存在施工質量問題,儲存罐施工前就已開始沉降同時堤防管理部施(shī)反映,該段新建防汛牆下方有已經廢棄的西幹線管道,也有可能造成防汛牆沉降。
上述各方說法導致執法人員無法判斷出險原因和確定違法主體因此,總隊聯合堤防處委託上海勘測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勘院)就寶山區聯誼路6院(yuàn)0號蘊藻ALC浜左岸防汛牆進行第三方安全鑑定經過鑑定,防汛牆出險的直接原因是某公司在儲存罐施工時PHS靜壓樁施工形成擠土效應,堤防陸域側儲存罐修築、大型機械設備作業以及大噸位車輛行駛已改變原防位(wèi)牆加固改造的設計工況,牆後實際荷載已超出堤防設計規範的最大值。
根據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圖、取證照片、上勘院防汛現(xiàn)安全鑑定意見報告等相關證據,總隊執法人員認爲,當事人上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侵害水工程設施的行爲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其作出如下處理意見:
1、責令停止違法行爲;2、罰款人民幣5萬元法 條 鏈 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ALC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佔、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佔、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來源:《“以案釋法”實務手冊》